什么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?構成合同轉讓的必要條件有哪些?
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,又稱為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,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,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。
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,既可以是由協議為之,此時合同當事人一方須經對方同意,目的在于保護相對方的利益不受損;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,這主要體現在企業的合并和分立中。
依據我國《合同法》第88條規定:“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,可以將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。”
在這里,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是構成合同轉讓的必要條件,學術界對合同相對人的同意存在著兩種觀點:
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同意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成立要件,因為概括移轉在性質上為多方法律行為,自然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也是概括移轉的當事人之一,合同既然是自由意志的體現,如果未經相對方同意,就不能體現出契約之本質。
另一種觀點認為,相對人同意并不是概括轉讓合同成立的要件,而是概括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,概括轉讓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,即轉讓合同關系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合同關系,但是就轉讓合同關系而言,僅在轉讓人和第三人之間發生效力,相對人并非合同當事人,因此轉讓也不是多方法律行為,相對人是否同意并不成為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;
再則,從合同性質上來講,相對人同意是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利益而設立的規則,因為在概括轉讓中,他同樣也是債權人,如果讓與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未經得他的同意,則這樣的轉讓對他不產生效力,相對人可以依照原合同向讓與人或主張權利,或作出履行,讓與人不得拒絕,而作為受讓人的第三人并未加入合同關系,如果向其主張權利,請求履行其債務,相對人則有權予以拒絕。可見,要想取得概括轉讓預計之效果,相對人的同意是不可或缺的(這不包括法定情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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